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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 时间:2025-12-24
  • 来源:甘肃日报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及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金”“镍”等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十二个月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受灾范围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或确认的信息为依据。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在重大损失发生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重大损失发生上年度无收入的,在重大损失发生上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且其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销售低品位矿产品(金除外)免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不能叠加享受。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采矿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可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及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十二个月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受灾范围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或确认的信息为依据。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在重大损失发生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重大损失发生上年度无收入的,在重大损失发生上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且其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销售低品位矿产品(金除外)免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不能叠加享受。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采矿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矿山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可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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